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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技术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英文简称“EMCA”)依据“中国节能协会创新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核准备案编号:0240)的有关规定,组织评选 “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技术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技术评价(以下简称“技术评价”)是指对降低能源消费量、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而采用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各项措施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既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空调节能、热泵应用、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数据中心节能、通信基站节能、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系统节能、绿色照明、能源管理系统、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综合能源、交通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技术的评价。

第四条  技术评价采用申请自愿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相关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可申请。评价工作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英文简称“EMCA”)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技术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节能减碳能力。评价典型条件下技术应用可能产生的能效提升、节能率、节能量、减碳量等指标;

(二)经济效益。评价典型条件下技术应用的投资回收期、单位节能量投资额等指标;

(三)技术先进性。评价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技术可靠性。评价典型条件下技术应用的故障率、维修保养间隔等技术可靠性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第六条   申报技术评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适于广泛推广应用;

(三)无任何产权纠纷、技术产权明晰;

(四)各项主要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引领作用;

(五)近三年内有成功实施的典型案例,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和实用性,节能减碳效果显著,用户评价良好。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由EMCA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示范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评价工作。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EMCA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EMCA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技术进行资料评审,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专家意见;

(四)根据专家意见遴选出优秀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技术并印发证书;

(五)定期对优秀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技术名单进行公告。

第九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企业情况简介;

(二)《优秀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技术申请书》,包括:

1、申报承诺表;

2、基本情况表;

3、典型案例情况表;

4、技术说明及附件:含技术描述、典型案例描述、企业相关证书及技术证明与鉴定材料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优秀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技术证书》由EMCA统一印制并颁发,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书。

第十一条   优秀技术称号和证书可以使用在业务过程及广告宣传中。

第十二条    如发生投诉,经核实后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优秀技术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EMCA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