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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等文件精神,提升节能服务公司服务水平,维护节能服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开展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三条   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服务是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员工人数及构成、项目经验、相关产品技术、公司管理制度、客户及相关机构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能力等级评定并颁发相关级别证书。


第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等级根据服务领域(工业、建筑、公共设施)分AAAAA、AAAA、AAA、AA、A级。


第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采用申请自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可自愿申请。评定工作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英文简称EMCA)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在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服务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评级条件


第一条   工业领域的评定条件如下:

(一)AAAAA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5年以上;

2.    注册资金1亿元及以上或总资产2亿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5.    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40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1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4个。


(二) AAAA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3年以上;

2.    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亿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4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    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20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3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3个。


(三)AAA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

2.    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    在工业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5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2个。


(四)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

2.    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5.    在工业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1个及以上。


(五)  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

2.    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5.    致力于在工业领域从事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业务。


第二条   建筑领域的评定条件如下:

(一)AAA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3年以上;

2.    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亿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5.    在建筑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40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5个。


(二)AA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

2.    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4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    在建筑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20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3个。



(三)A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

2.    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    在建筑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5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2个。


(四) 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

2.    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5.    在建筑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1个及以上。


(五)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5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5.    致力于在建筑领域从事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业务。


第三条   公共设施领域的评定条件如下:


一) AAA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3年以上;

2.    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亿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80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5.    在公共设施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30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4个。


(二) AA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

2.    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4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40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    在公共设施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10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3个。


(三)A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

2.    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20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    在公共设施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5个及以上,或形成年节能能力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项目数不少于2个。


(四) A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

2.    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5.    在公共设施领域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1个及以上。


(五) A级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或总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

3.    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

4.    员工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合同能源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5.    致力于在公共设施领域从事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业务。


第四条   以上所实施的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均指近五年内完工并运转正常且客户满意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一条   EMCA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节能服务公司评审委员会,负责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审核工作。


第二条   评审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EMCA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EMCA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专家意见;

(四)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能力评定并印发评定证书;

(五)定期对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并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申请表》(含真实性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和前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简介:包括经营范围、主要节能产品技术、组织结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等;

(四)在职人员的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或社保记录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培训证书复印件;

(八)近五年已完工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项目的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节能效果验收报告等复印件;

(九)与《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能力评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四条   申报单位取得评定证书并从事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业务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申请升级,除提供本办法规定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原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定证书由EMCA统一印制并颁发,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评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单位继续从事节能减碳与能效提升业务的,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EMCA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六条         评定证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类别、级别、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评定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90日内,申请办理评定证书注销手续,并根据情况变更或重新核定级别。

第十九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90日内,办理评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30日内,办理评定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综合能力评定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节能服务过程中及广告宣传中明示评定证书及其相关评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投诉,评审委员会有权视情节撤销或降低相关企业级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EMCA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节能服务公司评级试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