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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节能企业自律,保障节能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是根据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是建立在定量基础上的定性判断,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同时向社会公示和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为会员服务,为节能企业、用能企业服务,为节能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服务,企业自愿申报,评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评审。获 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申请升级评审。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一项新开辟的事业,是一个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性的工程,评价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方向:

1、评价工作要有明确的目的。中国节能协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以服务参评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

2、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参评企业自愿参加;面向中国节能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公开征集,免费参评。

3、努力推广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协会要向全体参评企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经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帮助参评企业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协会下设协会信用等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办公地点设在中国节能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信评办是协会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信用等级评价的宣传、辅导、培训;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标准和规章制度、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细则;受理参评企业申报工作;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模型,认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发放证书、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八条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机构:是指经国资委行协办、商务部信用办推荐的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机构。


第四章 组织申报工作

第九条企业参评的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三)未参加过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第十条 组织申报

中国节能协会会员单位可直接向协会信评办申报。


第十一条 升级复评工作

1、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申报或申请升级评审的,需提前 3个月重新提交《中国节能协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参评申报表》。

2、在有效期内,获 A 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需接受年度复评,每次年度复评需提前 3 个月向协会提交《中国节能协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复评申报表》。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对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报-提交材料-初审-终审-公示-公告-存档备案并发放证书-年度复查”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参评企业,再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年度复查”开始申报。

1、申报

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条件”进行自我分析后,向“信评办”提交《中国节能协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参评申报表》。

2、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向“信评办”提交完整的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资料。

3、初审

“信评办”审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初稿,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4、终审

根据合规性审查的情况,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价,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5、公示

信评办将参评企业的拟定信用等级通过中国节能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在 7 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1)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 经营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6、公告

信评办将参评企业的拟定信用等级通过中国节能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7 日,无异议后在中国节能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7、存档备案、发放证书

企业信用信息,要在评价周期内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保存 3 年。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统一称为“xxx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节能协会。评价结果在中国节能协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信评办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协会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8、年度复查

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 3 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1) 有效期内企业可申请升级评审;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需重新申报。

2)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主体要接受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 3 个月向信评办提交《信用等级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3) 信用等级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

4) 参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评办将在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1) 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

(2)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有严重的顾客投诉记录;

(3) 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9、重新申报

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 3 个月重新向信评办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信评办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章 信用等级与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1、中国节能协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 AAA、AA、A、B、C 三等五级,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必要时,可将 B、C 两等级再扩展为 BBB、BB、B 和 CCC、CC、C 六级,即三等九级;

2、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尽可能减少信用等级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的自由裁量,保证信用等级的客观、公正性。

1) 用计分法评定企业信用单项得分和总得分。

2) 用分数区段法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3) 企业信用等级得分由评审人员根据相应的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得出。

3、中国节能协会对参评企业申报的评价指标和其它指标进行 10%~20%的数据抽样分析与核实后,确定所报数据的真实可靠程度。

4、只对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评审人员和专家按照评价模型,在征求用户的意见后,对参评企业的《参评企业申报表》、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若有)、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出具的含综合分值的《信用等级初评书》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5、评价模型由协会组织有关经济、统计、信用和协会专家,参照相关信用等级评价模型,结合行业特点而制订。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对该模型进行修订。

6、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协会组织人员将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走访、调查、比对和核实,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



第七章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

1、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2、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申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严格执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 7 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及公众号作为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及公众号在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

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信评办”将评价结果在中国节能协会门户网站 http://www.cecaweb.org.cn 公布,并向参评企业颁发由协会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企业应用:

1、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2、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上面使用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标识;

3、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4、向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5、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价等级证书和标识的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结果社会应用

1、对参与评价的信用企业:

1)发给证书、挂牌公示,增强其对顾客、融资和合作伙伴的吸引力,运用好的信用资产提高发展能力;

2)有关媒体作深度报道,推广其典型经验,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其成长性发展。

3)对其信用缺失事项提出书面评价诊断意见,提出整改方向和措施,争取下一年度申报。

2、将评价结果通过媒体宣传,扩大评价结果的日常应用。

3、加强协会与金融、工商、质检、海关、卫生、劳动等部门的联系,宣传评价的程序、做法和管理,推广评价结果,使其接受或认可我们的评定工作,扩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4、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协会将向相关商业银行和信用保险公司推荐。


第十八条信用惩戒制度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政务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为节能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节能行业信用信息公开方面的研究,建立健全节能行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优势,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作用,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披露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中国节能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面向中国节能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公开征集,免费参评。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节能协会在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严格依据评价模型和标准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保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参加中国节能协会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参评企业,经过信用等级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中国节能协会信评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节能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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