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优秀项目(以下简称“优秀项目”)评定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相关项目经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ESCO)是指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项目设计、融资、建设或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节能与提高能效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效益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别享有。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率),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果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率),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是指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或)和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费用支出或增加收益,获取合理的利润的目的。
混合型是指包含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及能源费用托管型中的两种类型特点混合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或混合型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商务模式创新性等特点进行综合评估,择优评选出“优秀项目”并颁发《合同能源管理优秀项目证书》。
第四条 “优秀项目”由实施单位自愿提出评定申请。评定工作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优秀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三)建筑领域项目年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领域项目年节能能力在300吨标准煤以上;
(四)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实施,商务模式具有一定创新性,在相关用能行业具有推广意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由EMCA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优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项目”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EMCA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EMCA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专家意见;
(四)根据专家意见遴选出“优秀项目”并印发证书;
(五)定期公布“优秀项目”名单。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完整填写并提交《合同能源管理优秀项目申请书》,包括:
1、申报承诺表;
2、基本情况表;
3、项目内容说明;
4、附件材料:含技术方案、合同副本、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第三方节能量验证报告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 优秀项目证书由EMCA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书。
第十一条 “优秀项目”称号和证书可以使用在节能服务过程及广告宣传中。
第十二条 如发生投诉,经核实后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优秀项目”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EMCA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