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炭工业转型三个配套政策
时间:2017-08-24 来源:贵州日报 浏览:1873 作者:-
为打牢夯实能源工业发展基础,贵州省委、省政府作出加快推动煤炭工业脱胎换骨改造、转型升级发展的战略部署。今年5月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及三个实施方案。

  为打牢夯实能源工业发展基础,贵州省委、省政府作出加快推动煤炭工业脱胎换骨改造、转型升级发展的战略部署。今年5月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及三个实施方案。

  为解决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手续办理慢、矛盾纠纷多、融资难融资贵这三大难题,近日,我省(贵州省,下同)相继出台《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矿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三个配套文件,连同三个实施方案,形成了“一意见三方案三举措”的政策体系。

  8月17日,在“贵州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政策措施宣贯会上,省财政厅副厅长王瑰、省能源局副局长兰海平、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张德昌分别对三个配套文件进行解读。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简化办理流程限时办结手续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7月10日,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副厅长王瑰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为进一步简化煤矿企业证照手续办理流程,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7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为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省能源局副局长兰海平对《通知》进行解读。

  《通知》明确了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智能机械化升级改造。

  (二)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直接关闭退出),事故关闭煤矿除外。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电煤保供机制、煤炭区域性市场公共建设;政银企合作专项融资产品。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解读:明确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智能机械化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煤层气(瓦斯)抽采利用等三个方面,其他方面正在研究推进中,待使用条件成熟后再行明确。

  《通知》明确了智能机械化改造支持标准:

  (一)对新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依井型规模和综合机械化工作面数量实施综合奖励:(1)井型规模奖励:3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90万元,45至9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10万元,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20万元;(2)综合机械化工作面奖励:给予每个回采工作面150万元奖励,给予每个薄煤层或大倾角回采工作面200万元奖励。

  解读:是关于煤矿综合机械化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二)对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的矿井分项实施奖励,全面完成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解读:是关于煤矿除回采和掘进工作面以外的相关辅助系统智能化升级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三)对完成智能工作面升级改造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260万元。

  解读:是关于煤矿回采和掘进工作面智能化升级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四)为鼓励煤矿积极开展智能机械化改造,奖励资金实行退坡奖励办法,在2017年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的,按奖励基数130%给予奖补,2018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15%给予奖补,2019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00%给予奖补,2020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90%给予奖补。

  解读:支持煤矿尽早实施升级改造工作。“早改多奖”的退坡奖励办法是为鼓励煤矿按时或提前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

  (一)国土资源部门将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案合并”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减少2个办理事项。

  解读: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三个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企业只需编制一个方案报审报批。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煤矿初步设计、节能评估审查合并,减少1个办理事项。

  解读:明确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初步设计》《节能评估》审查2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减少1个办理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的核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并,减少1个办理事项。

  解读:两个事项合并后,减少1个办理事项,节省一半以上的时间。

  国土资源部门涉及的煤矿拟预留矿区范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办理时限为24个工作日,地质资料汇交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调整(划定)矿区范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矿业权价款计算批复办理时限为23个工作日,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涉及的初步设计审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试运转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水利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林业部门涉及的煤矿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解读: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各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各部门要严执行,退件需一次性告知。

  另外,《通知》还包含了分类精简办事手续、强化责任严格监管等内容。

  《通知》规定,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尤其是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实行差别化奖补标准:

  (一)根据煤矿关闭退出方式(如兼并重组工作推进情况、生产建设及证照情况等)实行差别化奖补。

  解读:是明确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煤矿奖补标准的政策。兼并重组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

  2016年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实施奖补情况:在奖补标准上给予10元/吨的叠加奖补,即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90万元(100万元+90万元),并依此类推。

  (二)对2017年12月底前仍未获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后,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解读:是关于不参与兼并重组而自愿申请关闭退出或2017年12月底前仍未获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煤矿的奖补政策。

  (三)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又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的煤矿: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的,以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按产能100元/吨并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奖部分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获得批复的,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解读:是关于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又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煤矿的奖补政策,主要是为鼓励批复保留煤矿真投入、真建设、真生产。

  为坚决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化解煤矿各类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煤矿涉法涉诉和信访维稳问题,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7月16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煤矿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张德昌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通知》明确奖励补贴办法,鼓励、支持煤层气(瓦斯)、煤矸石、矿井水抽采利用:

  (一)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折纯,下同)。

  解读:为鼓励企业实施煤层气地面和井下抽采的激励政策。

  (二)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补贴:除国家补贴外,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5%,省级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5%,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解读:为了引导煤矿企业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实行阶梯补贴方式,即抽采利用越高补贴标准也越高。

  (三)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优惠电价政策外,继续享受上述1、2条奖补政策。

  解读:此款是为充分鼓励瓦斯利用的奖补政策。

  (四)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贴80万元。

  解读:规定了瓦斯发电项目的补贴标准。新建瓦斯发电项目是指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入运行的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五)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贴500万元。对2017年完成的按110%给予补助,以后每年递减10%。

  解读:规定了瓦斯提纯项目的补贴标准。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入运行的瓦斯提纯项目均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内。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煤矿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涉煤市、县党委、政府要对辖区内煤矿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省内各级法院要对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煤矿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分别建立台帐,逐矿制定化解对策。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煤矿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人员、债务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公安、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研究制定对策预案,做好重要节点、敏感时段的专项排查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非正常集体上访事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民转刑”案件,确保不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

  解读:提出要建立两个台帐,一是涉煤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煤矿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管理台账,逐矿制定化解对策;二是省内各级法院要对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煤矿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建立管理台账,逐矿制定化解对策。同时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组织开展煤矿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对煤矿重大矛盾纠纷问题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对策预案并开展专项排查。

  有关地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化解煤矿矛盾纠纷的包案责任制,建立包案台帐,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牌督办。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属地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化解煤矿矛盾纠纷工作专班,实行“一个问题、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坚决防止出现非法越级上访行为。

  解读:提出实行包案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化解煤矿矛盾纠纷包案台账,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要求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案件,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责任编辑:陆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