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该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煤以上项目需编制节能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新增耗煤的项目应有煤炭减量替代方案
项目节能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需新增耗煤的项目应增加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和对所在地完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分析内容等,并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将被责令停止建设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投入正常生产6个月后,节能监察机构依据企业节能验收报告、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对能源消费、设备用能效率等实施能效监察,并出具能效监察报告及处理意见。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将纳入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河北”网站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