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促进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办法》),并于近期印发实施。
据介绍,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自治区《办法》在国家《办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共分五章十九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内容、验收监管、法律责任等。明确了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的审批权限,对节能专篇应包括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办理节能报告的具体时限等,其他条款内容与国家《办法》基本一致。
自治区《办法》的制定为我区依法开展节能审查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确保了与国家《办法》的顺利衔接。同时,进一步推进了简政放权,下放了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权限,大幅减少了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服务,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发挥了节能审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