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文件精神,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秀示范项目”评定工作,总结和推广优秀示范项目经验,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指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项目设计、融资、建设或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节能与提高能效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资金、项目实施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量保证型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或业主单位提供,也可由双方共同提供,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承诺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项目业主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单位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是指由业主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和节能改造等。业主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管理、运行、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改造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费用支出或增加收益,从而获取合理的利润。
混合型是指包含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及能源费用托管型中的两种类型特点混合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或混合型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商务模式创新性等特点进行综合评估,择优评选出合同能源管理优秀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并颁发《合同能源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评定采用申请自愿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可申请。评定工作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英文简称“EMCA”)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二)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三)建筑领域项目年节能能力在5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领域项目年节能能力在300吨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实施,商务模式具有一定创新性,在相关用能行业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由EMCA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示范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项目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EMCA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EMCA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专家意见;
(四)根据专家意见遴选出示范项目并印发证书;
(五)定期对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公告。
第八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企业情况简介;
(二)《合同能源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申请书》,包括:
1、申报承诺表;
2、基本情况表;
3、内容说明;
4、附件材料:含技术方案、合同副本、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示范项目证书由EMCA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书。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称号和证书可以使用在节能服务过程及广告宣传中。
第十二条 如发生投诉,经核实后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示范项目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EMCA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