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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
时间:2014-06-12 来源: 环保部网站 浏览:4656 作者:赵荣恺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212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212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

  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

  排放限值确定采用如下的原则:(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2)一般地区向现行的地标排放限值看齐;重点地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和措施满足达标排放。(3)重点解决颗粒物排放的问题,推广使用先进的布袋除尘和静电除尘技术;兼顾二氧化硫治理,采用高效的湿法脱硫技术;促进低氮燃烧技术发展;将汞污染物控制逐步纳入排放管理。

  问:与2001年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答:新标准增设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执行新标准后,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燃油和燃气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替代优质型煤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措施,10t /h以上燃煤锅炉需要安装机械除尘+湿法脱硫或电除尘+湿法脱硫装置,这些措施的应可带来锅炉烟尘烟尘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削减314万吨。

  为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在用锅炉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新投入,根据不同的改造方案选择,10t/h以下小锅炉改造总成本在1600亿元-2000亿元,10t/h以上燃煤锅炉,改造总投资在1608亿元-2067亿元。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预测每年还将新增锅炉8-10万t,其中燃煤锅炉占80%,采取电除尘+湿法脱硫、袋除尘+湿法脱硫或电袋复合除尘+湿法脱硫的治理措施,其总环保投资约80亿元。

  问:量大面广的小型锅炉需要采用哪些技术路线来达到新标准的控制要求?

  答:在用锅炉中10t以下锅炉27.6万台(60MW),占全国燃煤锅炉总数的70%,耗煤1.7亿吨。小型锅炉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地区,燃烧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都很低,烟囱高度低,排放浓度高,对局地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大,因此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需要对小锅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工业锅炉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的政策,制定较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小锅炉改造可选用以下方案:(1)改用燃气、燃油锅炉。(2)拆除小型燃煤锅炉,实施区域集中供热或并网。(3)在广大农村地区、小城镇地区,鼓励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4)使用低硫优质洁净煤。(5)实施尾端治理。

  二、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问:我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必要性以及焚烧技术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目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资源化、填埋和焚烧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条件不同。其中资源化技术(包括堆肥),可以充分利用垃圾中的可用物质,但是只能处理一部分垃圾,而且这种技术的发展也受到资源化产品的市场约束,因此不能用来解决大量生活垃圾的问题;填埋技术对所处理的垃圾成分不加限制,技术和操作相对简单,运行费用相对较低,但是会占用大量土地,包括填埋场地和场地周边的土地,所产生的填埋气、渗滤液和恶臭等污染物也难以控制,主要是因为填埋是一种敞开作业、而且垃圾中的有机物在不停发生反应;焚烧技术可以解决填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焚烧是工厂化作业,环境污染相对容易控制,但是建设和运行成本都很高,因此更适用于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

  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日趋紧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率近年来不断增加,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主要集中在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的地区。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发展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起步晚、发展迅猛,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焚烧技术和简易焚烧技术并存发展。

  问:现行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答:我国首个《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2001年版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污染控制,防治二次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规模发展迅速,垃圾焚烧厂数量和处理能力日益增加,焚烧处理技术已有较大进步。同时,我国的环境管理要求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现行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行标准二噁英类等污染控制指标要求偏松,与现有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不匹配。二是现行标准采用的是监督性监测的手段,难以对焚烧厂的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导致焚烧工况不稳定和烟气排放超标时采取的应急措施滞后,瞬时烟气排放指标超标严重。鉴于上述问题,环境保护部及时开展了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工作。

  问: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修订工作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二是综合考虑我国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三是充分考虑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发展水平。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该标准执行;若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其污染控制按照该标准执行。二是将一氧化碳既作为运行工况指标也作为污染控制指标。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果,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目前,二噁英类不能达到在线监测的技术水平,因此通过对运行工况进行在线监控,间接控制二噁英类排放水平。三是明确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要求。检测数据在厂区外的公示牌中显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该系统应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 0.1ngTEQ/m3,重金属及其他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严。五是明确了焚烧炉启、停炉和事故排放要求。焚烧系统启动、关闭和故障时污染物的产生量显著增大。因此,焚烧系统尽可能减少启动、关闭的次数,保持长年连续运行。

  问:新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选取排放量相对较大、且可实施控制和监测的污染物。新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也规定了致癌物二噁英类的排放要求;考虑到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新标准规定了一氧化碳的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废气中会有重金属排放,根据挥发特性,分三组分别规定了易挥发(汞及其化合物)、半挥发(镉、铊及其化合物)、难挥发重金属(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要求。

  综合考虑污染物环境风险、处理技术工艺及达标成本确定污染物的限值,与现行标准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加严。环境风险大的项目采用了世界上最严格的限值。二噁英类排放限值与欧盟标准一致,都为0.1ngTEQ/m3。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新标准的限值大多比现行标准加严了30%,可较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实施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可减排25%,二氧化硫可减排62%,二噁英类可减排90%。

  实施新标准重点需要增加脱硝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监测费用。脱硝设备建设投资成本每条生产线300-600万元,运行费用相当于每吨垃圾增加近10元。部分地区小型焚烧设施往往没有完善的烟气处理系统,需要增加建设烟气处理系统,每家焚烧厂烟气处理系统的建设成本大约1500万元。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需要增加投资700万元,增加运行费用10万元/年。

  问: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的要求是什么?为何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

  答: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提出了如下要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新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主要是因为大气污染物的环境风险受地形、气象、周围敏感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给出统一规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具体选址与周围敏感对象之间的距离。新标准给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三、关于《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是锡、锑、汞生产大国,锡、锑产量均居世界首位,锡、锑、汞工业属于“两高一资”有色冶金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已经明确列出该行业是我国重点控制的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之一。2013年,我国签署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承诺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段,减少汞的生产、使用和排放。

  目前,我国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综合类排放标准。上述标准针对性不强,且污染物项目存在缺失,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已经明显落后于当前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开展制订该标准,对锡、锑、汞工业各种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控制、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可引导锡、锑、汞工业向清洁、健康的方向发展。

  问:标准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标准限值是综合考虑国内锡、锑、汞工业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而制订的。其中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了包括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氟化物、铜、锌、锡、锑、铅、镉、汞、砷、六价铬等18项;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锡、锑、铅、汞、镉、砷共11项。为防止稀释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为了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规定了适用于重点区域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接近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特别排放限值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问: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现有企业实施并达到新标准中的新建企业限值后,SO2、COD、NH3-N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41%、47%和57%,废气中各类重金属的削减率均在65%以上。

  实施新标准,企业需要增加新建或改进一些设施的建设费用,还有环保设施运营费用。目前,全国40%以上的现有企业由于建设时间较早,环保设施设备简陋,工艺落后,要达到新标准中新建企业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年产1.5万吨锑冶炼企业为例,大气和废水治理改造环保设施投资约800万元,占总投资9%,运行费用每年约350万元,全国锡锑汞企业全部改造完成约20亿元左右,每年运行费用约5亿元左右。对于新建企业,以年产5.7万吨锡冶炼企业为例,达到新标准要求,采用废气、废水的污染控制措施,环保投资费用约1.0亿元,占总投资18%,运行费用每年约0.4亿元/年。

  问: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如何?

  答:为了加强有色金属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大力推进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在2010、2011年先后发布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211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211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2117-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2118-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251-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252-2011)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发布了上述六项有色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抓紧制定《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年内发布。

  四、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问:制定非道路国三标准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的是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种移动式机械设备,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发电机组等,与道路车辆同属移动污染源范畴。随着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其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也越来越迫切。我国非道路用柴油机每年新增约200万台左右,全国每年超过1亿吨的柴油消耗总量中,约有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初步估算每年约排放氮氧化物200万吨以上。由于非道路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相对于排放控制已较为严格的汽车而言,具有更大减排潜力。

  我国于2007年发布了非道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其中国一标准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国二标准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大致相当于车用柴油机国二排放标准的控制水平。在道路机动车收紧控制的同时,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以进一步减轻由于此类机械设备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早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问: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收严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从国二标准到国三标准,主要降低氮氧化合物(NOx)和碳氢化合物(THC),根据发动机功率段的不同,降低幅度约30%-125%。从国三标准到国四标准,主要降低颗粒物(PM),根据发动机功率段不同,降低幅度约为50%-94%。

  检测方法进一步完善。国三标准与国二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相同,国四标准增加瞬态试验循环进行检测,该试验循环能更好地反映柴油机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

  增加了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560kW以上的柴油机主要应用于大型的矿山机械、发电机组等。虽然数量较小,但考虑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需要,也应对其进行控制。

  增加了耐久性的要求。与国二标准相比,国三标准新增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后处理系统的贵金属检测要求。催化转化器的贵金属含量与柴油机污染物的排放密切相关,对其加强检查,有利于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

  修订了检测用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第三阶段的基准燃油硫含量要求在350ppm以下,第四阶段的基准燃油硫含量要求在10ppm以下。

  问: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比较情况如何?

  答:目前,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法规方面,美国和欧盟处于领先水平,且每一阶段所采用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基本一致,主要是实施时间和实施管理方式上有所差别。新标准的第三阶段要求与欧盟的IIIA阶段和美国的第三阶段控制水平相当;第四阶段要求与欧盟的IIIB阶段和美国的第四阶段过渡阶段的控制水平相当。另外,对于在我国数量较大且排放控制相对落后的小功率发动机,新标准提出了比国外更严格的要求。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新标准实施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减少,第三阶段单机NOx减排量在30%-125%左右,第四阶段单机PM减排 50%-94%。第三阶段标准实施后,每年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其有效寿命(5年)内NOx将减排40万吨左右;如果第三阶段实施3年,则3年内生产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其有效寿命内,NOx将减排120万吨左右。

  不同功率段的发动机满足国三标准要求需要改进的技术略有差异,较大的发动机可采用共轨、增压中冷、废气再循环(EGR)等技术;小型发动机可采用提高油泵、油嘴喷油压力,涡流室、增压中冷等技术。对于19kW以下的发动机,则要进行较大的技术升级和改进,比如重新设计新机型、提高油泵、油嘴喷油压力、涡流室、氧化性催化器(DOC)等。大部分功率段发动机的达标成本约占整机成本的10%-15%左右,单缸机成本则需增加一倍左右。

  问:新标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该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对于按该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从全国范围来看,符合该标准第四阶段标准的柴油供应时间尚不能确定,因此标准中无法规定第四阶段全国实施的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