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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时间:2017-08-29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浏览:1876 作者:-
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浙江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到2020年,浙江将全面推行省市县乡四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浙江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到2020年,浙江将全面推行省市县乡四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据了解,此次建立的浙江省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源于杭州富阳区的乡镇生态责任报告制度。2015年开始,富阳率先在渌渚、渔山两个乡镇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和环境责任体系建设,取得经验后,富阳在全区24个乡镇(街道)全面铺开。经过近两年积极探索,富阳生态责任报告制度日趋健全,各乡镇(街道)厘出责任清单,遵循“管行业就得管环保,管环保就得有责任”的理念,责任级级落实,打通了生态环保工作“最后一公里”。

  《意见》提出到2018年,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选取30%以上的乡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省市县乡四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意见》还把报告内容拓展到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重大环境问题,明确了设立综合性报告、专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三种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

  从方式上看,三种报告均可由各级政府领导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要求进行报告。不同的是,综合性报告还可列入本级人大审议议程,而且原则上每年要报告1次,一般当年一季度就要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专项报告一般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报告;重大环境问题报告则在查明突出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原因后及时报告。

责任编辑:陆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