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案例三十一 当节能项目计算节能量方法出现 分歧引发纠纷 该如何解决?-典型案例 -中国节能服务网
【第八部分】案例三十一 当节能项目计算节能量方法出现 分歧引发纠纷 该如何解决?
时间:2020-09-02 来源: EMCA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3529 作者:EMCA法律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2012年1月17日,绿德节能公司与众元中医医院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由绿德公司为医院的空调及照明灯具进行节能改造,绿德节能公司分享节电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2012年3月1日,分享期为8年,分享比例为6:4,如医院未按约支付效益分享款,应按每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绿德节能公司按约完成了空调的节电改造,但医院未按约付款。

1、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7日,绿德节能公司与众元中医医院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由绿德公司为医院的空调及照明灯具进行节能改造,绿德节能公司分享节电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2012年3月1日,分享期为8年,分享比例为6:4,如医院未按约支付效益分享款,应按每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绿德节能公司按约完成了空调的节电改造,但医院未按约付款。2013年2月8日,双方对空调节能改造后的运行数据进行实测,生成了《空调节能改造实测数据对照确认表》,测试结果显示已达到节能效果。绿德节能公司继而多次催讨医院支付节能效益款,但医院一直以未达到节能效果为由拒绝付款。


2、诉讼过程

为维护自身权益,绿德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

1.医院支付节能效益款人民币284,568.92元;

2.医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4,568.92元为基数,按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医院回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项目未产生节能量!

针对绿德公司的起诉,医院辩称:

第一,经绿德公司改造的空调运行后未产生节电效益,医院用电量未减反增,导致没有节能效益可供绿德公司分享,无法实现节能的目的;

第二,绿德公司主张的节能效益款是根据《空调节能改造实测数据对照确认表》中的节电率进行相应的计算,而补充合同约定的节电费计算依据应以2011年医院用电的抄表数为基础,故绿德公司主张的节能效益款金额无合同依据。故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支付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时,被改造空调运行所产生的节电效益该如何计算?

该案中,医院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理解,应以2011年抄电表数做为基础能耗依据,用2012年、2013年的抄电表数与2011年抄电表数进行简单的相加减,得出的结果是该项目未产生节能量。

绿德节能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中的计算方法不明确、不合理,要求按照《空调节能改造实测数据对照确认表》中的实测数据进行节电量的计算,测算结果是能够产生一定的节电量,按照该计算结果,绿德公司至少可以获得28万元的效益分享。


3、法院判决

1.法院支持最终支持了哪种计算方式?

首先,我们来看看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节电量的计算是如何约定的?补充合同中约定:节电费计算依据为按2011年医院用电的抄表数,加上抄表数中未计入部分的用电负荷正常使用需耗费的用电数、再加上抄表数中未计入的改造后新增的用电负荷在未节电状态下正常使用用电数为基本依据,节电改造前后对照后减下来的用电数即为节电改造后节约的用电数,按照供电局核定的电价计算出的节电效益,作为双方分享节电效益的依据。

2.法院认为:先从补充协议的约定略作分析。条款中“2011年医院用电的抄表数”可以明确,但双方约定的分享期为八年,在八年分享期内是否仍依2011年抄表数有待商榷;条款中“抄表数”的年度及“未计入部分的用电负荷”的概念指向不明确。

此外,医院除了空调用电设备外,还有各类医学器械,这些设备均存在报废与新增情形,报废设备用电量与新增设备用电量完全相符,互为相抵的情形客观无法出现,设备也未安装专用于结算数据计量的电度表,无法精确计算。医院提交的2011年度至2013年度电费汇总是指医院所有设备的用电总量,故仅凭前后年度用电总量直接相减得出所改造空调未节约用电量,无节电效益可分享的结论有违常理,也有失公平,因此本院对医院关于节电费计算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绿德公司提交的节能量计算表整体看,其主张改造的空调台数,年度内空调运行天数、每天工作时间、节电率的匹配以及电价尚属合理。综上,本院支持绿德公司的节能效益款284,568.92元。


4、律师提示

如何预防节能量引发的纠纷:

①制定有关节能量的合同附件及细则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对合同附件有规范性规定,其中和节能量相关的附件有: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项目节能收益的计算方法;其中包含项目的边界条件、能耗基准、节能量确认报告等信息。节能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制定节能量确认方案,对涉及节能量的每一项条款都要仔细斟酌,重点考虑测量方案的可行性、测量成本、测量时间、计量仪表、测量的误差等几个方面,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1节能措施描述:简要介绍项目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以及预计的节能效果;

1.2项目边界划分:确定项目节能措施影响的用能没备或系统的范围和地理界限,项目边界的描述应包括完整的设备、实施名单和其明确的地理位置;

1.3基准能耗核准:根据前期对基准期情况的调查,核查是否记录了测量边界内耗能体系的能耗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数据,是否有文件资料记录了基准期内对耗能体系进行的能效诊断、调查、检验或短期测量的情况;对于基准期的基本数据记载在册,并且经双方审核后签字确认;

1.4工作计划:实施节能量确认方案的详细安排,包据节能量测量日期、周期、时间及方式等;

1.5节能量计算方法:详细说明节能量报告中用到的计算节能量的方法和步骤;

1.6费用预算:描述节能量确认过程所需的投入;

1.7测量机构和人员:明确负责实施节能量确认方案的责任人,节能单位和用能单位在测量过程中的职责等;

1.8节能量确认报告:确定所有测量相验证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包括项目验收时的节能量确认报告、项目正常运行时周期性的节能量确认报告等。

②约定节能量时要留有余地,靠实测。不能以实验、推定的理论数据进行约定。

③合同约定节能量纠纷处理办法:

为了做到有备无患,在制定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协商,针对可能出现的节能量纠纷制定处理办法。

④司法途径

如果发生节能量纠纷后,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依据相关法律走司法途径解决。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节能量纠纷,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是下下之策,属于“不得已而为之”之举,因此,合同双方都应尽力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