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案例二十四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政策调整,节能公司如何维权?-典型案例 -中国节能服务网
【第四部分】案例二十四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政策调整,节能公司如何维权?
时间:2020-09-02 来源: EMCA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3508 作者:EMCA法律服务中心
案情简介2013年S县人民政府为推动“节能减排”,将对城区路灯采用单灯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1、  案情简介

2013年S县人民政府为推动“节能减排”,将对城区路灯采用单灯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由于城区路灯管理及电费缴费均由国望供电公司负责,故S县政府建议国望供电公司同安庆公司合作,采用安庆公司路灯节能技术对城区路灯实施节能改造。

安庆公司按常规向国望供电公司提交包括专利证书在内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合作模式建议,国望供电公司审核后,同意与安庆公司合作。但要按下列程序完成城区路灯节能改造:(一)安装、调试、节电率的确认;(二)《合同》的签署;安庆公司按照国望供电公司的要求,于2013年10月初完成城区路灯节电器的安装(共1162套),并经国望供电公司所属路灯管理所验收,双方共同进行了节电效果的检测和审计,确认了单灯每小时节能量。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安庆公司向国望供电公司提交并请求签署《城区路灯合同能源模式节能改造工程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但恰逢国望供电公司原负责人调离,新任法人不理旧事,致使该合同至今未签署。

近四年来,安庆公司恪尽职守,按照未签署的《城区路灯合同能源模式节能改造合同》乙方责任要求,每年定期派技术人员对城区路灯节电器进行全面细致检查、维护,保证了节电器正常运行,节电效果真实、稳定,并在保留证据的基础上每年均请求国望供电公司按约定支付节能效益。2017年4月1日,由于政策原因发生变化,路灯电费缴费主体由国望电力公司变更为S县住建局。


2、  诉讼过程

安庆公司起诉至法院:1、判令安庆公司与国望电力公司之间的“节能改造合同”成立;2、判令国望电力公司给付安庆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节能应得款项计1119328.72元;3、判令S县住建局继续履行合同,按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给付安庆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节能总收益。

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安庆公司与国望电力公司之间的“节能改造合同”成立;

(2)国望电力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安庆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节能效益分享款项及利息共计1119328.7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3)S县住建局继续履行合同,向安庆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节能效益分享款项。

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4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

本案提供节能服务的一方系安庆公司,而本案合同相对方应当是实施节能项目的用户。因为政策原因,涉案路灯电费缴费主体及电费核实、审批工作从2017年4月1日起由国望电力公司变更为S县住建局,合同履行的实际主体亦由国望电力公司变更为S县住建局。


3、律师解读:

一、本案中节能公司能够维权成功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一)善于采用书面形式固定证据,涉案证据均保存得当。

本案中安远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以下15种:①2013年5月安远公司提交给国望电力公司的《关于城区路灯节能的请示报告》②2013年5月22日国望电力公司路灯管理所回复安远公司《关于城区路灯节能改造的请示报告的答复》③《路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改造工程合同》④S县路灯节电器安装一览表⑤单灯节电控制器实用检测报告⑥电费发票复印件四张⑦S县城路灯节电器检修情况表五份⑧2017年5月31日第27号《S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⑨国望电力公司2014-2016年度路灯电费均价一览表复印件⑩有国望电力公司提供的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016年3月29日S县人民政府第17号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财税(2017)18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复印件2017年5月31日S县人民政府第27号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有S县住建局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017年5月31日S县人民政府第27号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法院认为以上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事实。

(二)实际履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规范的履行义务。

本案中,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安远公司依然恪尽职守履行好自身合同义务,并没有因国望电力公司的不诚信行为而懈怠。因为往往我们在发现对方违约至我们采用法律途径维权是需要一个过程的,那么该过程中我们依然要履行好自身合同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尽量缩短这一过程的时间,时间越长,对证据的调取保留、事实情况的说明就越不利。本案中安远公司历经4年,在出现新政策时才下定决心起诉维权,若不是证据保留完好,维权更会举步维艰。所以我们不要做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