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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出台五项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时间:2011-02-17 来源: 财政部网站 浏览:5758 作者:孔明霞
近期财政部出台五项政策,这五项政策分别为:财政部细化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要求,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小型微利企业今年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等三部委明确电子政务平台不得收费和经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启动。

  编者按:近期财政部出台五项政策,这五项政策分别为:财政部细化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要求,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小型微利企业今年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等三部委明确电子政务平台不得收费和经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启动。尤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中介服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化,这将为我国节能服务市场大开方便之门。

  财政部细化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要求

  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政专项支出,县(市)和乡(镇)财政的公开内容各有侧重

  “两会”召开在即,有关财政预算公开的话题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记者1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更好推动预算信息公开,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财政部日前发文要求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的预算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财政专项支出。

  在这份名为《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中,财政部公布了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重点范围,并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其中包含了125项中央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

  《意见》明确,基层财政专项支出主要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基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特别是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

  财政部指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

  作为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关键环节,县(市)级财政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年度终了,及时总结本地区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情况,并适时公布。

  乡(镇)级财政应重点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并突出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专项支出,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将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详细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对于分配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符合条件者,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免征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中介服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化。这将为我国节能服务市场大开方便之门。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为能源使用公司提供一整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获得一定收益的商业运营模式。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4月下发扶持能源管理企业的相关意见,决定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此次下发的《通知》即是在上述意见的框架内作出的。

  《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通知》还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

  《通知》还明确了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应符合的条件,并作出了税收政策管理的相关规定。

  上述税收政策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今年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知称,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悉,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已经享受了上述优惠政策。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宗禾)

  财政部等三部委明确电子政务平台不得收费和经商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社会开放,无偿提供政府公共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收取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宗禾)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启动

  财政部教育部两部门将全面检查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财政部、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以期全面检查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搭建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这份名为《关于推荐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的通知》指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审核、批复、执行和调整等各个环节的要求,涌现出了一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农村中小学校经费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

  通知强调,通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全面检查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搭建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典型引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通知明确,各地推荐报送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本制度健全,二是预算管理规范,三是财务管理到位,四是信息反馈及时,五是管理成效突出。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全面调查和了解本行政区各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有关情况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开展示范县建设活动。各地应以上述基本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细化本省具体标准和要求。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县建设活动,并将确定的示范县名单向社会公示。各地在评选出本省示范县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比较突出、能够代表本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示范水平的县(名额不限),推荐上报至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将根据各地推荐报送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视情况适时召开全国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更加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