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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最新调研情况
时间:2016-07-21 来源: 中国节能服务 浏览:1150 作者:朱翠萍 孙小亮
近期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以下简称EMCA)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并同国家节能中心共同召开了“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基于市场化的节能机制,近年来在我国的节能减排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5年9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里,都提到了要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

  回顾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历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产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带动了社会资本在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资,直接降低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税负。2015年5月,国家取消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政策,同年进行了最后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的申报和清算工作。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节能服务公司仅有的且最重要的扶持政策。

  为了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了解,近期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以下简称EMCA)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并同国家节能中心共同召开了“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在会上,国家节能中心节能管理处辛升和EMCA副主任兼咨询研究部部长孙小亮通过与多位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近距离交流,了解他们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取得的宝贵经验、碰到的障碍和问题。

  一、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已成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EMCA调研及与会的节能服务公司反映,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已比较清晰,可操作性较强,大多数的节能服务公司均已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二、节能服务公司需对增值税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方面,切断了增值税链条,客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客户成本增加,因此,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市场开发难度加大,甚至导致合同谈判失败;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节能服务公司需综合考虑企业类型(设备自产型企业或设备外购型企业)、购进设备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的比例、项目利润率,进行测算和筹划,可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或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纳税筹划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相一致。

  三、“节能量要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门槛稍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才可申请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限制了较小规模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不利于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拓展和持续发展。

  另外,“1000吨标准煤”指的应是项目竣工后第三方检测确认的年节能量,即节能项目的体量和规模。但有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理解为项目的实际节能量。而项目的节能能力都是按照改造时工况测量来计算,由于经济在下行、企业减产等因素,项目产生的实际节能量会低于设计值,有可能低于1000吨标准煤,此时项目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争议。

  四、政策条款和申请文件的模式“固化”

  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内容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所附合同模板的要求,但由于合同模板的格式单一,实际上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时需要对内容不断增减和完善。但税务局机关审核时,有的地方会认为合同不合规,需要节能服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耗费大量时间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

  另外,由于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不清晰,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对节能服务公司申请项目认证的准备材料清单提出不同要求。

  五、政策执行存在地区差异

  座谈会上,有北京的两家企业反映,由于税务系统设置问题,同一个客户在税务部门的网络系统中只有一个ID号,节能服务公司为同一家客户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能同时备案,因此,只可享受一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北京地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率为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上述问题在杭州等地区却不存在。

  六、增值税即征即退探讨

  虽然产业内一直呼吁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但是在此次会议上,也有企业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对于设备自产型或者设备采购金额占比较低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尤其是体量比较大的项目,由于项目进项税额较少,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虽然增值税可以退回,但附加税无法退回。由于附加税金额也很可观,相对于即征即退,免税对此类企业和项目更加有利。

  七、基层机关需提高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认识

  目前,仍存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在部分县市或偏远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于不了解政策,不予受理,节能服务公司的沟通时间比较长。因此,建议加强对税务部门的培训,让他们更多地了解和关注节能服务产业,减少节能服务公司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阻力。

  八、相关税务培训“迫在眉睫”

  在组织税收优惠培训方面,大家纷纷表示,如果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节能服务公司希望EMCA能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将同地区有成功减免税的经验拿出来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分享,为会员提供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不光涉及到政策本身,也涉及到政策落实的相关具体问题。”辛升强调,想要搞好节能服务,国家不仅要制定相关政策,也要经常性地听取节能服务公司的实践经验和政策建议。孙小亮也感言,EMCA作为连接两者的桥梁,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且意义重大,他希望EMCA努力做好节能服务公司与政府及相关单位的纽带,促进相关政策的深入落实,共同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做优、做强、做大,不断增强节能服务产业的活力和影响力!

  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政策的出台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责任编辑:付鹏艳